内大发〔2022〕4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该补助帮困助学的功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内财政〔2013〕1780号)、《内蒙古大学学费分配管理办法》(内大发〔2015〕2号)和《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内大发〔2022〕25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来源与用途
第二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根据《内蒙古大学学费分配管理办法》提取,由学院(中心,下同)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全日制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
第三章 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原则上2000元/人·次,临时性和突发性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年,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相关要求;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的;
2.身患大病、重病或突然遭受严重意外伤害的;
3.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
4.遇到其他突发性问题,确需资助的。
第四章 评选与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发放。
第七条 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用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学院收回补助,根据《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内大发〔2016〕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