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大发〔2022〕4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丸山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内大发〔2022〕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丸山奖学金用于奖励各学科研究生。
第二章 评奖标准
第三条 丸山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3000元/人。
第三章 参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均有申请资格。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相关要求;
(二)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科研和实践能力,在科研和实践活动中取得相应成绩的研究生。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每年9月20日前,向所在学院(中心,下同)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内蒙古大学研究生丸山奖学金审批表”。
第七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名单后,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丸山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丸山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奖学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做好丸山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丸山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研究生丸山奖学金评选办法(内大发〔202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