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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研究生丸山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版)

2023-10-20 10:22 文字: 责任编辑:汪宏波

              内大发〔2022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丸山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内大发〔2022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丸山奖学金用于奖励各学科研究生。


第二章  评奖标准


第三条  丸山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3000元/人。


第三章  参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均有申请资格。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相关要求;

(二)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科研和实践能力,在科研和实践活动中取得相应成绩的研究生。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每年9月20日前,向所在学院(中心,下同)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内蒙古大学研究生丸山奖学金审批表”。

第七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名单后,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拟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丸山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丸山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奖学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做好丸山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丸山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研究生丸山奖学金评选办法(内大发〔202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