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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社会资助贫困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3-10-20 10:39 文字: 责任编辑:汪宏波

内大发〔2005〕7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吸收社会资金帮助贫困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并为助学金捐赠人提供规范的反馈及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资助贫困生助学金简称为“爱心”助学金,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为内蒙古大学品学兼优、自强不息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高职)贫困学生提供学费或生活费为内容的资助。

    第三条  “爱心”助学金的发放范围和额度视当年的捐赠情况而定。

第四条  为规范“爱心”助学金管理,并为捐赠人(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统称捐赠人)提供必要的反馈和服务,学校设立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两名,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爱心”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二章  “爱心”助学金的捐赠

   

第五条 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捐赠人有捐款并决定捐款数额的权利,有减少或终止捐款的权利;

(二)捐赠人有对项目提出意见或投诉的权利;

    (三)捐赠人有了解捐款去向的权利;

    (四)捐赠人有履行捐赠承诺以及留下相关个人信息的义务;

    (五)捐赠人有在与学生交往中不给学生附加条件的义务。

第六条  捐赠人捐款方式:

(一)直接到“爱心”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捐款;

(二)通过银行捐款;

(三)通过邮局汇款。

第七条  捐赠人在参与助学金项目过程中需履行以下手续:

(一)捐款都要注明“捐助助学项目”;

(二)填写《内蒙古大学“爱心”助学金捐款人登记表》;

(三)在捐款时不指定具体学生;

(四)对已捐款不可撤销。

第八条  学校应向捐款人提供以下服务:

对于每笔捐赠款,“爱心”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捐赠款后 10个工作日内寄发捐赠收据、捐赠荣誉卡,对捐赠1万元以上者寄发荣誉证书;根据捐赠人要求以及捐款的数量,举行捐赠仪式。

其中,对于捐款2000元以上(含2000元),5万元以下的捐赠人,在将第一笔捐款拨给受捐助同学的同时,为捐赠人寄发结对卡,结对卡上有捐赠人结对资助学生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院名称、专业、入学时间、通信地址、邮编),资助双方可保持联系;学校在媒体上对捐赠人的爱心行动进行宣传,并以书面形式定期向捐赠人反馈款项支出情况。

对于捐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捐赠人,除提供以上服务外,还根据捐赠人要求,举行助学金发放仪式及爱心见面会,授予“内蒙古大学贫困助学爱心使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爱心”助学金管理费用的提取与使用:

(一)“爱心”助学金委员会办公室提取捐款额的8%作为管理费用。

(二)助学金管理费将用于支付项目宣传、项目调研、项目执行、项目监测、项目拓展及相关会务等,保证助学金实现高效管理和持续发展。


第三章  “爱心”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爱心”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在校时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学习成绩良好的贫困学生。   

    孤儿贫困生;烈士家庭的贫困生;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生;享受最低生活补贴家庭的贫困生;双亲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生;国家级贫困县农村、牧区的“五保户”及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贫困生;国家级贫困县城市的双亲下岗家庭的贫困生;家庭月收入低于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的贫困生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爱心”助学金的申请、审核与终止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爱心”助学金每学年开学初开始申请工作;学校将每年受助名额和受助条件在全校公布;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必须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有效期仅限于该学年。

    (二)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按照受助标准进行初步筛选,并按照不同情况在学校以不同的方式公示本助学金受助生的初选名单,公示期应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填写统一格式的《内蒙古大学“爱心”助学金受助学生申请表》,由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提交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学校对受助学生情况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三)受助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l、不能继续学业者;

    2、受法纪处分者;

    3、弄虚作假者;

    4、有其他问题者。

    第十二条  内蒙古大学“爱心”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助学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受资助学生的推荐、监督及日常管理。各学院在对申请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作详细核实后,向学校“爱心”助学金管理办公室申报,办公室按照要求审批。


第四章  “爱心”助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第十三条 助学金的发放由“爱心”助学金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爱心”助学金一般由申请学生本人凭学生证领取。

    第十四条  “爱心”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要对各学院推荐的申请学生作详细的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对其发放助学金。

    第十五条  经查实发现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驳回申请,对申请学生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在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处分的申请学生,停止为其发放助学金,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第十七条  “爱心”助学金的发放标准由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和捐助人确定。

    第十八条  “爱心”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发放助学金,不应拖欠。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及时发放的,应向申请学生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爱心”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时,向学校提交本年度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将助学金使用情况反馈给捐赠人。助学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财务处对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助学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每学期向资助单位和个人详    细汇报自己的学习及成长情况,并到“爱心”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