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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

2023-10-20 10:40 文字: 责任编辑:汪宏波

内大学工字〔202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大学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的资助分配方案根据学校当年新疆籍在校生的人数(不在资助范围的除外),以及办学层次、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资助金发放通知要求,报送新疆籍在校生相关信息材料,确定当年资助金分配方案。

第四条  按照资助金分配方案,新疆教育厅给学校核拨当年资助经费。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与申请条件


  资助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新疆籍各民族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解决学习、生活费用开支。

每年的资助名额、资助标准及资助等级根据当年核拨金额及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

第七条  国家公费师范生、免收学费专业学生,因享受相关资助政策,不在此资助范围。

第八条  有关企、事业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学生中的困难学生资助,由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负责解决,不在此资助范围。

第九条  资助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五个认同”;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五)优先考虑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的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二)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三)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四)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五)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六)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十一  资助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十二  每年春季学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学院发布资助金评选通知。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新疆籍学生填写《内蒙古大学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申请表》,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提出初选名单及资助等级,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资助金。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  资助金的95%用于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直接补贴,5%由学校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本校新疆籍学生学习、生活、开展活动等补助支出。

第十  资助金按要求划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  根据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有违反相关条例之一者,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核实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终止发放资助金。

第十  因第十条导致不能发放的资助及资助金结余部分转至下一学年继续使用。

第十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占用资助资金。

第十 资助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