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大发〔2017〕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大学首任校长乌兰夫先生和夫人云亭女士之子乌杰先生及其夫人杨珍云女士为纪念母亲云亭对革命的贡献和对教育的热爱,捐献个人积蓄收入200万元设立“内蒙古大学云亭奖”。
第二条 云亭奖利用本金利息奖励我校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品学兼优的在籍本科生。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云亭奖每年9月评选一次,评选对象为四年级本科生。
第四条 云亭奖每年评选不多于10人,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要求;
(二)学业成绩优秀、无重修记录、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班级)前10%;
(三)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通过中期检查;
(四)品德优良,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较强的团队合作和进取奉献精神;
(五)同等条件下贫困学生优先。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每年秋季学期第二周由学生本人提交《内蒙古大学云亭奖申请表》,学院对申请人进行初评推荐,学校教务处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分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审定。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学校为获得云亭奖的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发放奖金。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云亭奖评审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云亭奖获得者定期向学校教务处报告个人发展情况。学校教务处定期向设奖者报告云亭奖评审工作及获奖者个人发展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