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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本科生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

2016-04-13 02:19 文字: 责任编辑:郭晓飞

内蒙古大学本科生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发挥辅导员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 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我校辅导员队伍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副处级以下人员。

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包括带班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教师、研究生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任务

 

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引导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二)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化解矛盾冲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三)协助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关心学生的情感需求,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四)协助做好学生评优、勤工助学、奖学金与助学金评审及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等工作。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

(六)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及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组织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七)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党团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选拔、培养和考察工作。

(八)指导学生开展科技、文化、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九)建立工作日志。每日对开展的工作内容进行记录,要从时间、内容和心得体会三个方面来详细记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具体措施。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思想政治教育

1.思想教育引导。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每学年至少开展10次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精神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道德素质教育、入学教育、国防教育、学风教育、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活动,做到有主题、有方案、有宣传、有记录、有总结。

加强学生分类引导,建立谈心谈话制,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重点关注学业困难、经济困难及心理存在问题的特殊学生群体。每周与学生谈心谈话6人次,每学期不少于100人次。要对谈心谈话内容进行梳理、分类,每学期向学院提交学生思想状况调研报告1篇。

2.网络教育引导。要熟练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熟悉网络语言和规律,掌握网络舆情研判方法,把握话语权和主导权。熟练运用新媒体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建立个人工作微博、微信、QQ群,做到工作对象全面覆盖。

(二)学生发展指导

1.党团组织指导。协助党组织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协助做好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党员发展、党费收缴、党员数据库建设、党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

指导学生团支部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团日活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每个团支部每学期至少开展4次主题团日活动。做好团员教育、评议和推优入党工作。指导团支部按期换届,实行民主选举学生团干部,定期开展学生团干部培训。协助做好团费收缴、团员注册、团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

2.学生会指导。加强学生会建设,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功能。指导学生会开展“朋辈教育”等教育引导活动,激发学生会在学生教育与管理中的积极性,发挥学生会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3.学业教育指导。实行定期听课制,每学期至少随堂听课4课时,重点关注学生考勤、听课、教师授课及师生互动等情况,及时发现学生学习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每学期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听课报告1份。按照学校教务处有关规定建立学习预警机制,能及时针对学习成绩差、纪律松散的学生进行预警和教育,配合专业教师做好学生学业帮扶工作。注重学风建设,倡导优良学风,学生考风考纪良好。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4.素质拓展指导。每学期至少指导学生开展8次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做到有主题、有方案、有宣传、有记录、有总结,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拓展学生素质。加强学生的成长成才教育,引导正确认识自我、开发自身潜能、培养优秀品质、学会自我成长。

5.职业发展指导。根据学生需求和特点开展职业发展教育,通过讲授、“一对一”指导、主题活动等形式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每学年至少组织4次职业生涯规划讲座或就业创业主题活动。专职辅导员每学年至少参与16课时学院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工作。利用多种通信手段,向毕业生及时传达各项就业政策,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服务,每学年发布至少50条信息。做好毕业生就业材料的收集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审核及上报工作。不断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服务水平,每学年至少参加1次校级就业创业指导教师培训。

6.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活动要有主题、有方案、有宣传、有记录、有总结。按学校要求认真上报心理辅导站、心理委员、宿舍信息员等信息。配合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座谈、心理委员培训、学生心理状况调研等工作。按照《内蒙古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案》要求,对学生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联系,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努力防止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恶性事故。

(三)学生事务管理

1.奖惩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助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好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评优工作。协助做好违纪学生处理和教育工作。指导班主任建立班级学生信息档案。协助完成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所要求的各项工作。 

2.奖助学管理。熟悉学校奖助学政策,协助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情况调查。协助做好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积极进行各类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宣传工作。重视奖助学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每学年至少开展2次感恩、诚信、自强等主题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岗位培训,加强勤工助学管理。

3.班级管理。围绕学风建设、学生成长成才,建立健全班级组织、管理制度及主题班会制度,指导班主任每学期至少召开4次班会、8次班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联席会议,要系统地向班主任及任课教师介绍所带学生的思想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听取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对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共同研究确定指导学生发展方案和具体措施。指导班主任做好班级团体出游、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预案和督导工作。

4.宿舍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建立查寝制,每周至少深入学生宿舍2次,了解学生学习生活状况,与学生交心谈心,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开展宿舍纪律、卫生、安全等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及相关部门反映。推进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创建星级文明宿舍,每学年开展1次星级文明宿舍评比活动。

(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

1.日常安全教育。做好学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以讲座、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开展防盗、防诈骗、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知识的学习。每年至少举办1次安全教育讲座,至少开展1次安全教育活动。在重要节假日前要召开班主任安全工作会议。对敏感时期的学生安全与稳定工作,能预先防范,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2.突发事件处理。及时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关心的敏感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注重通过手机短信、飞信、微博、微信、QQ群等多种渠道收集和研判舆情。熟悉学校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预案,遇突发事件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到位,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保持通信24小时畅通,并做好值班工作。

 

 

第三章  配备和选聘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我校不断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辅导员,2016年达到1:200的配备比例,其中本科生人数达到800人及以上的学院至少配备2名专职辅导员,本科生人数不足800人的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辅导员。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方式:

(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从新引进的青年教师中选聘。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关心关爱学生。

(三)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组织管理、文艺体育的能力素养和研究创新精神。

(四)应为中共党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选拔辅导员,新聘辅导员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新聘任兼职辅导员的青年教师,担任辅导员期间专职专用,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专门选拔具有博士学位的辅导员,在聘用合同约定期限内,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合同期满后,根据本人意愿与工作需要,可继续担任辅导员或转到教学科研岗。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及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发表论文,撰写调研报告等。

第十三条  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职务,鼓励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军事理论、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辅导员既可按照干部职务晋升,也可按照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照《内蒙古大学关于印发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大发〔201331号)和《内蒙古大学关于修订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大发〔20143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担任辅导员期间的工作业绩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或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的职能部门。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辅导员职务聘任。人事处主要负责辅导员队伍定编、定岗、招聘及职称评定等工作。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负责辅导员培训、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学院对辅导员进行具体管理与指导。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要支持辅导员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辅导员队伍考核体系(按照专职辅导员、一线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分别制定),重点考核责任心、工作投入、工作创新和工作绩效。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评估与业绩评估相结合,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学生事务管理及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等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每年将考核结果报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并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评奖评优、津贴发放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视情节扣除辅导员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十九条  辅导员经批准调整、离任时,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工作日志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离岗。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召开辅导员工作总结会议,交流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辅导员。凡担任辅导员满2年的,由学校推荐,均可参加全区、全国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的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内大党发〔20071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辅导员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时,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