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切实保证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做到公正、合理、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办法(试行)》(内大发〔2007〕68号)文件精神及目前工作实际情况,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1、特殊困难和困难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原则上建立特殊困难档案比例不超过所有建档学生的15%,建立困难档案比例不超过所有建档学生的30%。
2、各学院本专科生建档比例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40%。
3、本学期档案调整一年级不受比例限制,其他年级(班级)撤档比例或新建档比例不得高于年级(班级)可建档人数的10%。
4、请各学院贫困生认定和建档工作组认真、负责地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工作,并于6月16日前将汇总表发至邮箱1417186072@qq.com,建档材料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北校区:主楼131室;南校区:活动中心202室)
联系人:韩海涛 联系电话4994215
特此通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