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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版)

2023-10-20 10:16 文字: 责任编辑:汪宏波

             内大发〔2022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在校学生发奋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早日成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乌兰夫基金会在我校设立“内蒙古大学乌兰夫奖学金”(以下简称“乌兰夫奖学金”)。根据《乌兰夫基金会章程》《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内大发〔2022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夫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乌兰夫奖学金每年评选50人,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第四条  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三、四年级本科生,且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相关要求;

(二)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处于本专业(年级)前10%;

(三)评奖年度内未获得国家奖学金、校长励学奖学金、宝钢奖学金、乌可力奖学金、云亭奖学金等大额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乌兰夫奖学金按照分配名额进行评选。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评,确定获奖候选人,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拟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获奖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乌兰夫基金会备案。

第七条  乌兰夫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在每年秋季学期结束时,将奖学金使用情况反馈乌兰夫基金会。该项奖学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奖学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八条  乌兰夫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办法》(内大发〔202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