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内蒙古大学学生工作处网!
 加入收藏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版)

2023-10-20 10:12 文字: 责任编辑:汪宏波

内大发〔2022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内财政〔2013〕1780号)《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内大发〔2022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与名额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以当年自治区教育厅下达名额为准


第三章  参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符合《内蒙古大学奖助学金工作条例》相关要求;

(二)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及实践。

第六条  未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每年9月20日前向所在学院(中心,下同)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审核,对申请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评定。

第九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名单,在本学院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学院奖学金评审情况进行审核,按照自治区当年下达指标确定拟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奖学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内大发〔202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