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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3-10-20 10:13 文字: 责任编辑:汪宏波

内大党发〔202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 校内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制定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工作;

(四)组织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检查指导各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表彰奖励和违纪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

(二)为录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提供工作场地和办公设备;

(三)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工作业务指导;

(四)负责勤工助学学生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职责:

(一)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服从管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二)诚实守信,把握勤工助学机会,努力提升自身实践能力;

(三)遵守工作纪律和业务规范,自觉接受学校和用人单位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九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

行政管理助理、学生管理助理、教辅助理、后勤服务助理及校办企业助理等为主。按照每个勤工助学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学生本人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并可适当增加劳动报酬。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各民族学生风俗习惯。

(四)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活动。

(五)勤工助学实行一人一岗,勤工助学学生从事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工作期间,不准兼职其他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工作。

第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设岗及聘任程序

    学期开学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 定勤工助学岗位并面向全校公布。经学生及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拟录用学生全校公示,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录用人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及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并开具介绍信,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工作量考核及酬金发放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 40 个工时、每小时12 元人民币计算,按每月 480 元标准发放酬金。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12 元人民币。每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酬金不超过一个月的固定岗位酬金。各用人单位因临时性、突发性、艰巨性工作任务,确实需要设置校内临时岗位的,需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量考核

(一)校内固定岗位工作量按月考核;临时岗位工作量按次数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统计,将每月(每次)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工作量由校外用人单位负责考核,

将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对未完成岗位工作量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核减其

勤工助学酬金。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酬金发放

(一)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助。

(三)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和用人单位及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违纪处理

(一)勤工助学学生有下列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1.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规校纪的;

2.滥用勤工助学酬金挥霍浪费的;

3.以勤工助学名义参与其他有损学校形象活动的;

4.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的;

5.冒名顶替、一人多岗、私分勤工助学报酬的;

6.不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

7.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影响勤工助学工作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核减其勤工助学岗位数,并追究相关责任。

1.无故辞退已确定岗位学生的;

2.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岗位调换的;

3.岗位设置和考核中有虚报现象的;

4.未经学生同意,安排超量工作的;

5.分摊、挤占、挪用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的;

6.不履行勤工助学协议;

7.其他影响勤工助学工作正常秩序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内大党发〔20191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