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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8-09-05 10:17 文字: 责任编辑:郭晓飞

关于开展2018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扎实开展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的工作目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教财〔200749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函〔201718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办法》(内大发〔2016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学校组织开展2018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调整范围

本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为2018级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二、工作要求

1.请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办法》(内大发〔201655号)规定的条件、比例、程序开展认定工作。杜绝逐年普惠轮流坐庄简单一刀切等现象的发生。

2.本次认定结果作为20182019学年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认定等级将与资助等级挂钩。请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将“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的原则和要求落到实处。认定特殊困难学生时,重点关注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

3.相关工作人员和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如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审核把关或审核把关不严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与学生实际情况不符、有弄虚作假现象等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

三、材料报送

请各学院于2018920日前将《2018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版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本专科生材料报助学管理科(纸质版报送至北区主楼131室、南区学生活动中心302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417186072@qq.com,联系人:韩海涛,联系电话:4994215

研究生材料报研究生管理科(纸质版报送至北区主楼131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931426014@qq.com),联系人:敖文格日乐,联系电话:4992542

特此通知

 

 

                      内蒙古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95